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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共享被严重私有化:三四十块就能换锁!

作者: 来源: 2021-12-12 11:00:51

自行车共享已经严重“私有化”:三四十块钱就可以换锁!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擅自换锁将车辆变成“私家车”、随意破坏共享单车等不文明情况时有发生。有网友感叹,单车共享已经成为国民素质的“一面镜子”。

有需求就有市场。正是因为很多人都想把单车共享当成自己的,因此,在一个“全能”的宝藏上,就有商家出售解锁方法。

只要你花40元以上,就可以把共享单车扛回家.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OFO厂家”说:三四十块钱就能“换锁”。

国家商报(微信号:nbdnews)记者在一个宝藏上发现,很多商家都在卖“自行车共享密码锁”。他们大多自称是“OFO的制造商”,并告诉记者如何“换锁”。他们出售的“密码锁”价格从十几块到三四十块不等。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你用螺丝刀拆下原来的锁,换上新的。"宝尚一家销售“共享单车密码锁”的商户客服告诉记者,原来的“锁”指的是OFO共享单车上的螺纹密码锁。

用过OFO的人都知道,要解锁“小黄车”,需要在APP上输入车牌号,然后就会得到解锁汽车的密码。当记者问及OFO在某宝上使用同一把密码锁时,该店“自行车共享工厂店”客服表示,店内销售的每一把锁都会把密码给买家。由于每把锁对应一个四位数的固定密码,换锁后只有买家知道密码,那么这辆车就相当于单独归买家所有。

客服还指导记者如何“解锁”。他发了一张六角梅花螺丝刀的图片,解释说“锁上有几个螺丝,你可以用这个松开”。记者发现,某宝上有十多家这样的店铺,上面都会写着“OFO共享单车密码锁/机械锁/马蹄锁”的字样。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一位经常使用“小黄车”的深圳用户告诉国家商报(微信号:nbdnews)记者,如果他想独占自行车,“换锁”的方法太复杂,很多人干脆粗暴地把前后车牌拉掉,或者涂掉,让别人无法获得密码解锁。记者在深圳下沙地铁站附近发现,有几辆OFO共享单车车牌前两位被涂抹,有一辆车有涂抹痕迹,但现在数字清晰可见,进入APP后获得的密码可以正常解锁,很可能是回收维修后的车辆。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记者了解到,OFO是目前仍在使用“密码锁”的自行车共享主平台,摩比克、小兰、小明等其他品牌均使用带GPS定位的电子锁。OFO公关负责人告诉《国家商报》(微信号:nbdnews)记者,3月30日,首批OFO曲线自行车在深圳投入使用,新一代自行车采用电子锁,而“过去版本的OFO自行车正在逐步升级换代,换上电子锁”。

即使换成电子锁,也很难防止共享单车的“私占”。二维码黑化、车身颜色涂改、批量上锁等。前段时间有网帖爆料,二手过户平台上有人在叫卖“二手”单车共享,“价值4000元的mobike 2000元就能买到”,但这些平台上单车共享的来源不明。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易观汽车与交通研究中心分析师王晨曦指出,共享经济中的新事物如自行车共享、共享汽车的出现,对市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明用车需要用户、企业、政府共同解决,企业自身起主要引导作用。

律师:可能构成多重指控。

然而,私自撬开自行车共享车的锁,意图将车据为己有,这远非“不文明”。国家商报(微信号:nbdnews)获悉,近日,北京警方查处多起针对共享单车的违法案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甚至判决陶某盗窃共享单车触犯刑法,被拘留。

共享单车被“私有化”严重: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据悉,2016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陶某骑三轮车到停车处,将共享单车装车运到其暂住地,并用电锯锯掉车锁,方便自己使用。“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吃。半个多月在路上看到这辆自行车,就想把它偷回家自己用。”陶说:“当时有运气,现在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陶某,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广东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告诉《国家商报》(微信号:nbdnews)记者,消费者与自行车共享平台签订合同,用户付费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这辆自行车的产权属于共享平台,任何针对自行车的破坏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刘德表示,如果车辆被恶意破坏,很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损害较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性。至于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律定罪量刑。

为了把自行车据为己有,有人私自拆了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电子锁,安装了“密码锁”。对此,刘德分析道:

事实上,将车辆所有权转为私人所有是违法的。多次盗窃的,在刑法上可以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第三方平台和买家是否也要为网上卖自行车共享的现象负责?刘德认为,平台必须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有义务对网友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查。至于买方,要看他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他不清楚汽车的实际来源,那么法律保护他,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要善意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货物交付,物权就会转移。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建建议,自行车共享平台经营者应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用户意识到危害自行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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