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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二审:表示被威胁签下该协议

作者: 来源: 2020-11-25 16:00:27

著名艺人李亚鹏“欠债四千万”的再审案件2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从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处获悉,再审庭审正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聂敏表示,庭审中,法官归纳出庭审的焦点主要是四千万元的性质,以及签署四千万元承诺书是否构成胁迫。

泰和友联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李亚鹏的录音,其中李亚鹏声称,“你们需要一个怎样的保护,我给你们怎样的保护,你们要跪下,我要趴着,我要趴着。”

据李亚鹏方辩护律师说,李亚鹏录音中说,由于受到泰和友联方面的胁迫,他不得不跪下。泰和友联公司提出反证录音证据,证明是李亚鹏本人向投资公司申请签署相关文件。但是李亚鹏律师认为,这一反驳证据,正好证明胁迫的存在。

聂敏还指出,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和二审时均以内地身份证被注销为由,委托律师。他说:"我们向法院提出本案应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李亚鹏利用无效身份信息应诉,浪费了许多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两三年甚至两到三年的时间,甚至连身份信息都不准确,法院应该对他的行为进行惩戒,但法院没有回应。

红明星新闻记者致电李亚鹏方核实此事,对方未接受采访。

案例回顾:

据早先一审判决书资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有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入资金6000万元,占公司股权10%。

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用途,在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决议之前,不能挪作他用。协议还约定,项目开发期为3年,开发期结束后,由泰和友联先行收回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泰和友联公司随后于2012年1月至7月间四次将约定的6000万元汇出。

在2015年4月,李亚鹏与其兄弟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书投资”)向泰和友联公司发出了《承诺函》。雪山公司与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将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及与泰和友联公司之间的到期债权保证问题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4000万元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提供股权担保。

自那以后,李亚鹏一直没有支付相关款项。在收到泰和友联公司的催款无果后,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自此之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此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李亚鹏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亚鹏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9日,李亚鹏因未能履行判决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9)京03民再5号判决,红星新闻注意到,李亚鹏是香港居民。2018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该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也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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